7评估报告
6. 1
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全面、概括地反映
消防安全评估过程的全部工作,文字简洁,数据准确,资料 详细可靠。
7.2评估报告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:
a) 委托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;
b) 评估单位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录入信息》打印件;
c) 项目评估组
人员组成及其注册证书号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号和影印件;
d) 评估范围和内容;
e) 评估要求和评估依据;
f) 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问题;
g)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问题整改建议;
h) 会议签到等其他相关内容;
i) 评估报告格式见本标准附录。
7.3评估报告的编制、审核和签发要求如下:
a) 评估组单项负责人编制评估报告,项目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法定代表人分别校核、审核、签发 评估报告;
b) 评估单项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注册执业
人员应在评估报告上签字,加盖注 册章。
7.4评估报告的作废与修改要求如下:
a) 发现已完成的评估报告有错误的,评估单位可作废或修改评估报告,重新编制签发;
b) 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应重新生成新的报告号并生成新的编码(新报告号为原报告号加后缀一1、 一2 等);
c) 原报告应保留在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档案中,并在备注栏中注明“作废”,纸质报告封面和骑 缝加盖“作废”章,并对报告作废、修改原因进行说明,由项目评估组原编制、审核、审批的
人员 签字;
d) 作废或修改已完成的报告需经评估单位编制、审核、签发报告的原注册执业人员顺序操作;原 注册执业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操作的,应由原注册执业人员授权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作废 或修改。